車輛解押為什么必須要備案人才能辦理
你好,我于2018年11月,委托了4s店辦理了車貸,目前由于貸款結清,金融機構提供了辦理解除抵押的授權委托書(空白)、營業執照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結清證明文件等,按《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四條 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按法律法規應當提供相關資料是可以由車輛所有權人正常辦理解押手續。但被車管所告知,車主個人是無法在車管所辦理解押,車管所會必須要求備案人在現場辦理。那么最終唯一的辦法是必須由第三方機構代辦,找備案人去辦理解押手續,但備案人要求收取服務費。我個人無法理解,這樣的做法是否有相關交通法法律法規的依據支持?因此想向你們核實清楚真實情況。 1、株洲車管所目前要求與法律法律沖突,是否一定需要備案人才能解押,如果需要,這種做法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么? 2、經與金融機構溝通,說備案是車管所的要求,他們對于受托人并無要求,也就是說金融機構認可我填在空白授權委托書的任何一個人。這是金融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真實有效,為什么車管所不予認可。3。經調查及電話咨詢,全國大部分地區都是可以機動車所有人來辦理抵押解除手續的,為什么株洲現在要通過備案人,通過第三方給市民產生額外費用,市民除了接受這個霸王條款,給錢外,無其他方法解決,車管所是否有目的性保護這些機構???是否存在懶政,官僚主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