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陳述
執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時如何保證所扣物品的真實性?是否需要鑒定人員和公證處人員在場?對該類物品如何進行評估拍賣?
二、法律分析
(一)扣押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真實性的保障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訂后的的通知(2013)》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1. 法院扣押財產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到場,拒不到場的需由基層組織派員見證;
2. 執行人員須現場清點并制作財產清單,由在場人員簽名確認,清單需交被執行人留存;
3. 制作執行筆錄,詳細記錄執行時間、財產種類、數量及保管人等信息,相關人員拒絕簽名的應記入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六條進一步明確,查封、扣押動產時應加貼封條或采取其他公示方式,確保財產控制狀態可識別。
(二)鑒定人員與公證處人員的在場要求
現行規定未強制要求鑒定人員或公證處人員參與扣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四條僅規定法院可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但未將鑒定作為扣押階段的必經程序。評估環節的啟動取決于財產價值及當事人申請情況,而非扣押時的形式要求。
(三)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的評估拍賣程序
1. 評估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法院需查明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事項,必要時可強制提取資料或委托專業機構鑒定。對于黃金等貴重物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評估、拍賣、變賣財產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條明確要求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2. 拍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起拍價應參照評估價或市價確定,并在拍賣公告中公示評估報告或定價依據。若當事人協商一致不進行評估,可直接以議價作為參考價,但需在公告中特別說明拍品未經專業鑒定的事實。
小結
法院扣押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時,通過清點造冊、在場人員簽字及封存公示等程序保障物品狀態,但不對其成分真實性負責。扣押階段無需鑒定人員或公證人員在場,評估環節的啟動取決于財產價值及當事人意思自治。拍賣程序需嚴格遵循評估或議價規則,并在公告中充分披露拍品現狀及鑒定情況。
三、案例分析
(一)法院扣押黃金飾品的真實性保障程序
1. 根據(2019)魯01執復223號案例,法院在扣押黃金飾品時未當場鑒定真偽,但通過拍賣公告明確告知競買人“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法院不承擔瑕疵保證責任”。執行程序中,法院僅需對扣押物品進行形式審查并制作財產清單,無需安排專業鑒定人員或公證處人員在場。
2. (2020)川執復142號案例指出,法院在評估拍賣程序中需依法履行通知義務,例如選定評估機構時應保障當事人參與權。但若因客觀原因無法聯系當事人,法院可采取公告方式送達評估報告,程序瑕疵不必然導致拍賣撤銷。
(二)黃金飾品的評估拍賣程序
1. 專業機構選任方面,根據(2014)贛執復字第25號案例,評估機構必須具備合法資質,包括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行業資質證書。法院應從最高人民法院評估機構名單庫的珠寶玉石首飾分庫中協商或隨機選定評估機構,確保程序合法性。
2. 當事人協商放棄評估的效力問題,參考(2020)川執復142號案例,雙方一致同意議價確定處置參考價的,法院可予以采納。但需在拍賣公告中明確說明“拍品未經專業機構鑒定,法院不承擔成分確定及瑕疵責任”。
(三)買受人的風險承擔規則
根據(2019)魯01執復223號案例,法院已通過公告聲明“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確認標的現狀”的,買受人即使事后發現物品真偽問題,亦應自行承擔責任。拍賣成交后標的物交付即視為風險轉移,買受人不得以真偽爭議主張撤銷拍賣或返還價款。
小結
法院扣押黃金飾品時無需鑒定人員或公證處人員在場,但需依法制作財產清單并通過公告明確標的物現狀風險。評估程序應優先從專業機構庫中選任合規機構,若當事人協商放棄評估,則需在拍賣公告中特別說明瑕疵免責條款。買受人參與競拍即視為接受標的物現狀,后續真偽爭議風險由其自行承擔。
四、實務分析
(一)扣押物品真實性保障程序
1. 扣押黃金飾品、金條等物品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程序要求,采用全程錄像、見證人簽字等方式固定物品外觀狀態,并制作扣押清單妥善保管。
2. 扣押過程中無需鑒定人員或公證人員在場,但需確保程序合法性,避免因保管不當引發爭議。
(二)鑒定機構選擇與評估依據
1. 黃金飾品等特殊物品需通過專業機構鑒定真偽,應優先引導當事人從最高人民法院詢價評估系統的珠寶玉石首飾分庫中協商或隨機選定評估機構。
2. 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網絡拍賣的核心定價依據,確保處置參考價的客觀性和公信力。
(三)議價風險告知與免責聲明
1. 當事人堅持議價的,法院需制作書面風險告知書,明確議價可能導致的價格爭議及責任承擔,并要求當事人簽署確認。